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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管理规章制度

四川大学仪器设备报废、调剂及废品处理的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及闲置仪器设备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利用闲置、报废仪器设备,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  

    第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均可申请报损、报废。

    1.陈旧过时,精度和技术指标无法恢复的仪器设备。

    2.因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维修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

    3.严重污染环境,或不能安全运转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又无改造价值的仪器设备。

    4.因安全问题或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设备。

    第二条 对拟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各仪器使用单位应组织专门技术人员(至少三人)进行技术鉴定,将结果详细填写在《四川大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技术鉴定表》上,经所在实验室、院(所)领导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审批。对特殊报废设备(如污染严重或带有放射性)的处理,还必须向国家指定部门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按规定批准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各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理和改变其使用性质,应由设备处设备管理科统一收回残体,并在相应设备帐目上作消帐处理。

    第四条 本着资源共享,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原则,对收回但仍有利用价值的报废仪器设备,应首先满足校内教学科研的需要,按先校内后校外予以无偿或有偿调剂调拨使用。此类报废设备校内调剂领用后,作为低值耐用品在设备处专门帐户上建帐管理。对无使用价值的报废仪器设备作废品处理,由设备处相关人员组成议价变卖小组,进行统一竞标变卖。

    第五条 报损报废仪器设备有偿调拔和废品变卖处理的收入,一律上交学校财务处,按学校有关规定,建立专项经费本,专项管理使用。

第二章 闲置仪器设备的调剂和调拨

    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视作闲置仪器设备。

    1.因教学、科研、生产、开发等任务发生变化不再使用的仪器设备。

    2.性能指标下降,不能满足本专业科研教学最低要求的仪器设备。

    3.设备更新退役下来的仪器设备。

    第七条 闲置设备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无论校内调剂或校外调拨,各仪器设备所在单位都不得擅自进行。闲置设备的所在单位应及时填报闲置设备清单交设备管理科,及时在校园网相关栏目上公布,招揽新的用户。

    第八条 闲置设备的调拨和调剂本着先校内后校外、先教学后科研的原则进行,做无偿或有偿调剂和调拨。需用单位应先提出申请,由设备处审核批准。

    第九条 调剂调拨设备审批原则:

    1.凡校内教学(特别是基础课实验教学)单位需要,经设备管理科科长批准,一律采用无偿调拨。

    2.凡校内科研单位需要,按该仪器设备现期市场价格的l0%作有偿调拨。

    3.对外调拨的闲置仪器设备,设备处和设备所在单位应组织专门技术人员根据闲置仪器设备状况进行评估定价,接受单位到学校财务处交款后在设备管理科办理设备对外调拨手续,然后凭提货单到设备所在单位提货。

    4.凡是向老、少、边地区和我校对口扶持单位捐赠仪器、设备,必须有上级部门和校领导签字同意的书面证件或复印件,对调出设备单位作设备消帐处理。在年底,凭接受捐赠单位的接受凭据,按原值到财务处下帐。

    第十条 闲置设备调拨或调剂的接受单位应填写《四川大学闲置设备调拨单》,交设备管理科办理仪器设备转帐手续。

    第十一条 凡由学校计划内购入的仪器设备,有偿调拨所得经费也须上交学校财务处,按学校有关规定,建立专项经费本,专项管理使用。凡科研或自筹经费购入的设备,有偿调拨所得收入交学校财务处并全额转拨到原设备所在课题组,用于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和设备维修。

 

 第三章废品的变卖处理

 

    第十二条 凡变卖处理已无使用价值的报废仪器设备时,必须坚持三人或三人以上共同议价的原则,共同议定价格范围,集体决定卖出价格。每次变卖报废设备,必须至少有一位职能部处领导参加。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以低于共议价格范围的价格卖出。

    第十三条 对于大宗报废设备变卖,采用保底拍卖的方式,加大透明度,由处领导和有关管理部处共同商议后实施。

    第十四条 买方提货时,参与议价的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在场,以保证提走的报废设备是议价范围内的物品。

    第十五条 对报废设备收购单位的要求:

    1.所购报废设备应按废品做再循环处理,不得转买他人继续使用,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报废设备收购单位或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2.凡是在报废现场直接变卖报废物资,必须严格注意消防安全。拆除时需动用电、气设施时,拆除人必须持有用电、用气上岗证;拆除人及所持用电、用气上岗证经校保卫处消防科确认后,方可实施拆除工作。

    第十六条 具体经办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恪尽职守。如有违反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一律按违纪处理;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