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设备管理规章制度
四川大学设备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条 设备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保证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必要条件。三校合并以来,学校规模扩大,投入增多,设备管理难度增大,为加强我校设备管理工作(含仪器、设备、器材、材料的供应和管理),使之科学、高效、有序地进行,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有关要求并结合我校实际,学校设备管理遵循“统一领导、两级管理、管用结合”的原则,由一位副校长分管设备工作,全校设备实行两级管理,校、院(所)两级分别设立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
全校设备管理的总归口是学校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代表学校行使管理职能,属于学校一级设备管理机构。学校一级设备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协助分管设备工作的校领导开展学校的设备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
2.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订有关的设备管理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
3.代表学校管理教学、科研、生产、基建、行政等单位的设备工作,完善设备管理体系,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加强设备工作队伍建设。
4.管理属国家管理设备或采购设备的计划编审、向上申报、对内分配、使用情况核查、指导和管理市场采购。
5.负责召集学校大宗仪器设备及实验用品类采购招投标专业工作组,组织、实施大宗仪器设备及实验用品的招标采购工作,负责进口设备的进口许可证申请、办理免税以及报关等工作,详见《四川大学大宗仪器设备及实验用品类招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和《四川大学关于科研教学用品进口管理的若干规定》。
6.建立、健全计算机管理的设备资料信息库,负责全校在用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提高设备利用效益。
各学院(所)须设立专门机构或有专人负责本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作,属于二级管理。二级设备管理机构或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1.协助主管院(所)长做好本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贯彻执行学校制订发布的有关设备工作的各种规章制度及规定。
2.负责本单位设备购置的计划、申报,参与设备项目验收。
3.对本单位设备的物、卡进行管理(有条件的还要包括帐的管理),接受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
4.负责本单位在用设备的使用管理,负责仪器设备使用情况上报,负责仪器设备开放工作,提高设备利用效益。
5.申报和参与本单位仪器设备的报废、报失工作。
6.负责本单位设备信息统计工作。
第三条 学校一级设备工作实行分类、归口管理。
一、设备分类及其范围
1.固定资产
(1)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期在1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专用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属固定资产。专用仪器设备是指用于教学、科研、生产、基建等实验和工作中的仪器设备、工(器)具和专用设施。
(2)各种图书、文物、珍稀标本模型,不论原值多少,均为固定资产。
(3)虽不具备以上条件,但经学校认定应作为固定资产加强管理的其它物品(比如照像机、电视机、高档收录机等两用性较强的物品)。
以上物品均应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虽具备以上条件之一,但为了统一管理的可操作性,某些特殊物品可不受固定资产起点额限制,经学校批准后不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比如容易损坏的玻璃器具等)。
2.低值品
单价在500至800元范围内,耐用期在1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物品属于低值品。这类物品在管理上只采用登记的办法,不进行校内财产编号,不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这类设备包括教学、科研、生产、基建和行政等方面使用但不属于固定资产的设备。对这类设备,按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和学校拟订的管理办法分类进行管理。其一级分类目录(见附件一)各归口管理部门不得随意变更。
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的在用和库存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等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归口管理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见附件二),财务部门应按固定资产1 6大类设置一级科目帐进行财务、帐务管理。设备处管理九大类: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艺体育器械及设施;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量具工具;办公行政事务使用设备。图书馆管理两大类:图书;软件。博物馆管理文物及陈列品。
第四条 实行设备登记管理制度。
1.产权属于学校的设备,无论其设备或经费的来源如何,都要在学校的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办理验收并在批准的正式建制单位入帐,按学校管理制度和办法进行统一管理。
2.新购固定资产,凡未在归口管理部门办理验收、建帐、建卡等手续,校内各级财务均不得报帐。
3.凡国内外单位、团体或个人赠送给学校(含校属各单位)的设备,校内任何个人以学校名义与国内外联系、交流、互赠等所得设备,均属学校资产。
4.有关单位和经办人,应在收货后一个月内到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办理验收、建帐、建卡手续。
第五条 设备的一切采购活动应遵守国家政策法令,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招标采购文件规定条款实施。设备采购实行集中、计划、批量采购为主,市场零星采购为辅的原则,选择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综合指标最优的渠道进货,努力为学校减少经费支出。使用单位经批准通过市场自购的零星设备,一律须到学校分口管理机构验收、建帐、建卡后才能作财务报销。
第六条 只有受学校法人委托对外签订采购合同的委托代理人,才能对外签订购货合同,并须加盖学校专用印章。凡擅用行政印章或未受学校法人委托而以个人名义签订的采购合同,均属非法合同。如由此造成学校、部门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损失的,概由签订非法合同的当事人和批准人承担—切责任。
第七条 私人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公物,已经发生的要限期清理收回;已经使用陈旧或损坏的要作价赔偿;拒不交出公物或拖延赔偿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会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严肃处理。
第八条 禁止将免税进口的教学科研用品转让给其它部门或私人。违反者,一律按国家有关处罚规定处理。
第九条 对国家控制的设备,任何单位不得加价出售和转让。
第十条 因工作失职造成学校设备严重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凡利用学校资产开展社会服务、有偿创收或兴办产业,必须以不妨碍正常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为原则,并经学校一级管理部门批准,且须向学校核交设备(设施)折旧费和各种消耗费用以补偿产生的相关费用。严禁个人利用学校资产为私人谋利。
第十二条 校内设备以投资形式(含联营、合资形式)转入校办企业,必须事先经原设备所在单位同意,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相关手续,报主管校长批准,到设备主管部门备案,办理移交及转帐手续。
第十三条 加强设备报废管理和对外调拨处理工作。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维修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可向学校一级归口管理部门申请报废。报废仪器设备和对外调拨处理工作统一由学校一级归口管理部门按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的有关制度办法核准和实施。报废设备处理后的收入,按学校有关规定,建立专项经费本,专项管理使用。各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理产权属于学校的设备,也不得自行改变原设备的使用性质。
因科研、教学、生产等任务变更或设备更新等原因,两年以上无力使用或闲置不用的设备属多余积压设备。此类设备各单位应及时上报,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收回或记录为多余积压设备,统一调剂处理。闲置一年以上不上报或经主管部门决定调出而不交出者,每年按设备原值的百分之二十收取设备占用费。如系大型精密设备,按大精设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加强对重大设备布局的统筹管理,避免使用率低的设备重复购置。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及重大建设项目所需关键设备的购置,必须经可行性论证。论证工作除请有关专家参与外,还必须吸收学校一级设备管理部门人员参加,从多个角度避免重复购置。项目建成后,要按项目指标进行跟踪评估检查,促进设备使用效益的提高。
第十五条 校内新建立或被撤销、并转建制的单位,应到设备主管部门立户或办理设备交接、换户等手续,并重新落实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各单位设备管理人员或仪器设备具体的责任人,因工作变动需离开原工作岗位时,必须认真做好帐务、设备的移交或还清等交接工作。职工调离原工作单位(包括校内调动)、调出学校、停薪留职、自动离职、自费出国或公派出国半年以上以及离休、退休,在离校或离职前,必须完成设备及工作场所移交手续。设备移交的相关手续在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设备管理科办理。
第十七条 积极鼓励和支持教师、科技人员开展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研制开发,以及进口设备或部件的国产化工作。研制的仪器设备,质量要求稳定可靠,价格要公平合理,并经正式鉴定且得到设备归口管理部门的验收确认,可作为学校设备购入,建立固定资产帐卡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因科技开发、横向协作、委托科研等工作,在项目进行中产权尚未确定的资产又称暂管资产,由使用单位、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及财务处分别设立“暂管设备帐”,待产权归属确定后,再办理校固定资产的帐务手续或凭对方单位(含财务部门)接收函件办理资产调转手续,同时注销相应的暂管帐项。
第十九条 各级设备管理部门要定期检查设备工作,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要不断探索新形式下设备管理规律,完善管理制度和办法,采用新的管理手段,不断优化我校设备管理工作,使设备产生最大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本规定之解释权属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